会议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兹定于7月31日(星期二)下午3:30,在省建设厅四楼会议室召开征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导则》修改意见座谈会,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
为了使会议达到预期效果,请你单位在湖南建筑信息网(www.hunanjz.com)下载《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认真讨论,并将书面修改意见带到会上讨论。
联 系 人:殷雄
联系电话:0731—4895131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企业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制定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识别与监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监督检查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并指导和督促所属工程项目严格执行;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且每年不少于1次。
第四条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根据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规模的大小和工程特点等实际情况,委派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协助项目经理进行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条 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用帐户,投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企业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为施工项目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鼓励所承担的施工项目采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先进设备进行施工,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文规定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七条 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并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专家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必须进行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第八条 监督和指导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要求,对其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组织验收、定期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对现场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确认,及时落实防护措施,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施工,争取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
第九条 按照本企业制定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企业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检查和组织“安全生产月”、“专项整治”等活动,并建立组织机构,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对活动过程及成效及时进行记录和总结。
第十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前期工作,分析企业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落实方案。
第十一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下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适时监督检查,评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效。
第十三条 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管理目标,并监督落实。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计划,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合理调配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以及考评。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企业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办。
(五)定期组织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企业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并监督落实。
(六)按规定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性较大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七)负责组织编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该立即启动预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救援,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 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一)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二)在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组织验收。
(三)组织制定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并对其可行性进行审核;对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进行审批。
(四)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要求,对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并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中危险性较大专项
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四章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监督、指导企业分支机构和各承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指导和评价企业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企业分支机构和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指导和考评。
第十七条 对企业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专家对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参与编制企业重大生产事故救援预案,并审查企业各施工项目的重大生产事故救援预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并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各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提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计划,并对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投入情况进行统计、核实。监督企业各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使用。
定期组织对企业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责成项目部限期或停工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企业分管负责人汇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积极协助分管负责人组织救援,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项目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本项目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组织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案和项目重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审核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合格后,上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具体组织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于要求专家论证的专项工程,向企业提出邀请专家论证的申请,并根据专家论证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组织落实完善。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总目标,确定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与分包单位、作业班组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书,督促落实、执行。
严格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指标,兑现安生产奖罚。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督促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并根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建设和防护工作。
按照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性规定,在显要位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开工条件审查制度》要求,完善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督促分包单位编制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落实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等重大危险源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建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制度和系统,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六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分析,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安全投入专用帐户,对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计划进行审核,并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
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设备按规定投保。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施工从业人员的安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 支持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督促有关人员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第三十条 组织施工现场施工临建设施的验收。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好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并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三十二条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标准,参与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案,分解、监督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签字确认。每月定期对项目各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并形成记录。
第三十三条 根据企业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总目标,确定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协助项目负责人与分包单位、作业班组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书,督促落实、执行。责任书的内容要具体、目标要明确。
第三十四条 参与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和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的编制,根据专家论证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协助完善,并检查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参与项目重大生产事故救援预案的编制,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开工条件审查制度》要求,协助项目负责人督促完善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七条 协助项目负责人督促分包单位编制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落实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收集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协助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等重大危险源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建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制度和系统,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督促工地起重工、建筑电工等操作人员建立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台帐。并按规定负责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上报登记工作。
第四十条 协助项目财务部门建立项目安全投入专用帐户和帐目,提出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计划,对项目安全生产相关投入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并监督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以下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情况组织实施或监督,并建立相关台帐。
(一)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参加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教育培训;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施工现场所有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以及控制管理方案和防护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进行学习;
(三)组织对新进岗、转岗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以及控制管理方案和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的教育和考试;
(四)组织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五)组织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对国家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进行学习;
(六)组织对存在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的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和教育。
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活动必须形成记录,记录中必须要明确记载培训内容以及受教育人的亲笔签名。
第四十二条 督促各班组长开展班前安全活动,不定期抽查班组长的安全活动记录,对不开展或不认真开展班前安全活动的班组,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企业或项目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对班组长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在分部分项工程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前,应及时督促施工员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所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提出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和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多次对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十四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验证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参与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临建设施的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第四十六条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坚持每天对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巡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部分)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每星期一次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的定期检查。巡查和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销案台帐。
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参与抢救,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工程竣工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九条 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进行归档整理。资料要与工程进度同步,内容要完整、真实。